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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电信互联网广告收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

湛地税发[2005]48号颁布时间:2005-04-20

     2005年4月20日 湛地税发[2005]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今年初,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以下简称“开发区地税局”)来函,咨询该公司在开展电信业务中,利用电信互联 网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开发区地税局及时复函该公司,认 为在电信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该公司接到开发区地税局的复函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 定,电信企业利用电信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的业务,属于国税发[1993]49号 规定的其他电信业务,应按照“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业务的分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电信 企业的增值电信业务,但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广告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范畴。我局认为,电信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的制作、发布并取得相应的收入,其 性质与其他传播媒体(如报纸、电视等)制作、发布广告相同,都是通过利用一定的 载体进行广告发布,只不过是各专业部门所利用的发布载体不同而已。因此,我局认 为,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司利用电信互联网提供的广告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妥否,请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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