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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237号颁布时间:2005-05-31

     2005年5月31日 粤国税函[2005]237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 惠的请示》(惠国税发[2005]26号)收悉。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 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 同意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 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 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 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 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 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 的资格。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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