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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95号颁布时间:2005-05-31

     2005年5月31日 东地税函[2005]9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 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 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集资建房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征收营 业税。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 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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