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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79号颁布时间:2005-05-23

     2005年5月23日 东地税函[2005]7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 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粤财法[2005] 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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