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3日 粤地税发[2004]3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40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以粤财发[2004]99号转发)
废止了对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和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产税减免审
批程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广东
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房产税减免审批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纳税人
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以下三项原则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一)企业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
税工资标准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者由于政策性亏损而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