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6日 粤国税函[2005]184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的请示》(江国税发[2005]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0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经审核,
对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2004年发生的《江门ADSL网络扩容工程》、
《江门小灵通无线接入网一、二期扩容工程》二个技术改造项目,省局核准其符合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
规定,认真核实该企业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以及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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