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1日 东地税函[2005]2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
国税发[2002]90号文中第四点中的再投资额限额公式应改为:再投资额限额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
例)。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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