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 粤国税函[2005]81号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呆账准备金税前列支的函》(工银粤函[2005]15号)收
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
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纳税
人提取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审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按照《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你行多提的准备金应在申报时自行进
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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