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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函

粤国税函[2005]81号颁布时间:2005-03-14

     2005年3月14日 粤国税函[2005]81号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呆账准备金税前列支的函》(工银粤函[2005]15号)收 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 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纳税 人提取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审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按照《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你行多提的准备金应在申报时自行进 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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