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0日 穗地税发[2004]259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
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77号,见附件1摘
录。我局以穗地税发[2004]229号文转发,以下简称229号文)和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就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有企业经劳动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同)批准实
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仍按现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第三点重
申的原则计算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并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一)有关纳税人应自劳动部门批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以下称挂钩
方案,附件2)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报送该
方案复印件(以下凡是要求报送复印件的,纳税人均应在复印件首页注明“此件与原
件相符,原件存放在本单位”及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在1页以上的,应当加
盖骑缝章),连同229号文附件5《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
表》一起报送。对于以总公司一个口子实行挂钩办法的,总公司应将挂钩方案中的挂
钩比例、指标数额等分解到属下各挂钩单位,各挂钩单位应自劳动部门批准总公司挂
钩方案之日起60日内,向各自的主管征收机关报送总公司的挂钩方案复印件、分解
方案和《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见229号文附件5)。
(二)年终,有关纳税人按照劳动部门核准的应提挂钩工资总额或包干工资额,
根据本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其工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有关纳税人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附送经劳动部门审批的工资总额同
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以下简称《清算表》,附件3)。如果申报年度企业所得
税时劳动部门未在《清算表》上签具审核意见的,可暂附送上《清算表》初稿,纳税
人或者中介机构应对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拒不附送《清算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处罚。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接到劳动部门审批意见的,应自接到已审批《清算表》之
日起15日内重新报送征收机关,涉及补退所得税款的,应同时作自查补报企业所得
税处理。对于以总公司一个口子实行挂钩办法的,各挂钩单位须于总公司收到劳动部
门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各自的主管征收机关报送经劳动部门盖章确认的分解到各
单位的应提和已提挂钩工资总额或包干工资额表格。
二、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拟实行工资
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实行查帐征收,生产
经营业务正常,管理基础较好,制度健全,近年来经济效益较好(特别是缴纳税收同
步增长)。
三、取消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审批事项后,征收机关不
再审批其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办法。(事业单位如果经过劳
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则按照本通知第一点规定办理)具
体操作如下:
(一)2004年度经批准实行上述其中一种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应按征收机关
批准的挂钩比例、考核指标以及有关规定计算本年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有关纳税人在以后年度继续或新按上述其中一种挂钩办法计算工资薪金支
出的,以及2004年度未经征收机关批准而自行采用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必须严格
按我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
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的挂钩方案、《非国有企业工资薪
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情况表》(附件4)和上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出
具的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连同229号文附件5《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
资料附送情况表》一起报征收机关备案(2004年未经征收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于
2005年1月底前报送)。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征收机关备案而自行实行挂钩办法的,
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上报的上述资料后,按229号文第一、(三)点规
定受理、审核和处理。
(五)实行挂钩办法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人,年终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
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上税务师事务所出具
的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应对纳税人采取的挂钩办法、计提的挂钩比例、
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在汇算清缴
报告中重点反映。
(六)纳税人如果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上报挂钩方案时、平时申报企业所
得税时提出,说明调整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指标的理由,并
据以合理合法地计算效益工资:
1.出口企业因为国家调低或者调高出口退税率或者流转税、财产行为税政策造
成应纳税所得额变化的;
2.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起伏的;
3.国家调整其他经济政策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应纳税所得
额起伏的。
(七)税务机关发现有擅自提高挂钩比例而多提工资薪金、未完成考核指标而未
扣减工资、或者其他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况,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罚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86号)和229号文规定,纳税人必须遵循实际发放原则,即提
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包括将应付工
资赠送给其他纳税人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
加处理;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
理。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
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广州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略)
3.广州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略)
4.非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情况表[注:按照
规定不需要经劳动部门审批挂钩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也适用此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