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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20号颁布时间:2005-02-22

     2005年2月22日 东地税发[2005]20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粤财法[2005]13号)转发给你 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分局要迅速对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 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其减免税 优惠。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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