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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粤财法[200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 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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