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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东地税函[2005]1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有部分分局询问,对取得的营业(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户,地税分 局在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采用核定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且难以核定 其营业(销售)收入的,堤围防护费如何计征。我局经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研究,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 [2003]1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问题明确如下:    对地税部门采用核定应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且取得的营业(销售)收入额达 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按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核定其营业(销售)收 入额的,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堤围防护费;难以核定其营业(销 售)收入额的,则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堤围防护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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