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3]0303号颁布时间:1993-01-01
1993年1月1日 国税发[1993]0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二月中旬国家税务局召开了全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各地
税务机关认真传达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
积极开展查处骗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在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按我局规定对出口产品进行征税和开具专用税票,
有的继续给予减免税和承包流转发转税,不出具或出具内容不规范的专用税票,影响
出口企业退税。二是对按整体税金百分之四十纳税的增值税产品,在未核实清楚外购
材料等的情况下,就抵扣或退付多征税款,导致生产企业偷税。三是个别地方退税凭
证管理偏松。四是少数地区对查处骗税案件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清查出
口退税凭证工作存在有走过场的情况。五是对已发现的骗税案件,有的地区处理不力,
被骗税款迟迟未能追回,骗税分子和有关责任人员未能得到应有的处理。针对上述情
况,为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宣传,提高对反骗税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税务机关都要
好出口产品退税的宣传,搞好税务干部的教育工作,并要经常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
部门汇报出口退税工作,介绍骗取出口退税情况,加强对出口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
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开展反骗税斗争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增强防骗
识假的能力。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专用税票和各项规定
各地税务部门要组织税务人员和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外贸企业、农林牧水产品
的收购单位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专用税票的管理办法;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局
国税发(1992)271号、(1993)04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出口产品的
征税、抵扣和退库手续,及时填开专用税票或分割单。专用税票要由专人保管、专人
填开、专人审查盖章。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不得提供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
空白专用税票。对不按规定纳税和填开、审核专用税票造成偷税、骗税的,要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骗税案件,坚决打击骗税行为
对已经发生的骗税案件,各地要协同有关部门抽调得力干部组成精干班子抓紧查
处,最迟要在今年九月底前查清结案,重大案件要由当地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
明确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对不法分子和参与骗税的有关人员要
依法予以严惩,绝不能长期悬而不决。被骗取的税款一定要在年内收回。对参与骗税
和多次上当受骗导致不法分子骗税的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要停止退税权,或商外
贸主管部门停止出口经营权。对重大骗税案件的处理,要公开披露“曝光”。各地税
务机关在查处骗税过程中要主动配合,及时、如实地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或出具伪
证的要从严处理。
四、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步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安排,今年七月份首先实行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的计
算机管理,争取明年逐步实现与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各地要
本着积极、慎重、实用和突出重点原则,在经费、装备和人员上保证,并组织好培训,
保证退税微机管理计划的按期顺利进行。
五、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主动联系,积极沟通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
配合。要建立一套系统、有效的联系制度,使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经常化、制度化。
六、健全出口退税机构,提高税务干部素质
目前除国家税务总局十四个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税务局
都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设立了专门的进出口税务管理机构,有的省在地、市税务
局还建立了出口退税科,使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有了可靠的组织保证。但是还有一些地
方未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这些地区要抓紧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策和人事部门的支
持,在年内把机构建立起来。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干部力量,要抽调政
治业务素质高的领导干部从事出口退税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于部
的政策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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