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 粤国税函[2005]45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东国税发
[2004]72号)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印刷企业按照出版
单位提供的书(刊、版)号、图文内容和主要规格等要求,受托为出版单位印刷图书、
报纸和杂志,该行为属于受托加工劳务行为,不是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提供加工劳
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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