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4日 粤国税函[2005]23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发展银行关于继续提取系统管理费的请示》(广发银财[2004]
72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广东发展银行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72号)规定,经审核,
同意广东发展银行2004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70万元。其所
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一)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
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行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机构名称 金额
1 北京分行 55.00
2 郑州分行 55.00
3 杭州分行 55.00
4 深圳分行 55.00
5 东莞分行 55.00
6 大连分行 55.00
7 南京分行 55.00
8 上海分行 55.00
9 昆明分行 40.00
10 武汉分行 25.00
11 梅州分行 25.00
12 广州分行 25.00
13 肇庆分行 25.00
14 佛山分行 25.00
15 阳江分行 15.00
16 湛江分行 15.00
17 惠州分行 15.00
18 中山分行 15.00
19 韶关分行 15.00
20 清远分行 15.00
21 汕头分行 15.00
22 江门分行 15.00
23 珠海分行 15.00
24 茂名办事处 15.00
25 河源办事处 15.00
合计 7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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