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 粤国税发[2004]26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税公告管理工作是新时期税务机关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策
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公告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
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清缴欠税。计统(计征)部门负责核算欠缴
税种的金额,并按照要求分别提供给同级征管部门和上级计统(计征)部门;各税种
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税种欠税的管理和政策指导;稽查部门落实主管税务机关清收欠税
要求,实施有关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审查欠税公告的程序
和欠税信息的合法性;办公室负责办理在新闻媒体发布欠税公告的工作;征管部门负
责办理在国税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发布欠税公告的工作,负责
审核上报省级公告机关有关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
税人欠税信息。
二、各级公告机关要充分利用《中国税务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当
地主要媒体,按期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同时必须在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
三、欠税公告按规定需要报上级机关公告的,由下级机关将欠税公告的详细内容
以正式文书的形式上报。
四、严格执行按期公告制度。下级公告机关必须及时上报欠税信息,对于按季度
公告的欠税信息,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于按半年公告的欠税信息,
应于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于随时公告的欠税信息,应于月份终了后
10个工作日内上报。各级公告机关必须按期作出欠税公告。
五、对超过公告期限且不清缴税款的欠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上报其欠税信
息,公告机关应予继续公告。对已经公告的欠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采取相应
的措施组织清缴,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附件:1.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