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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86号颁布时间:1996-04-23

    1996年4月23日 国税函[1996]18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向烟台针织器材厂支付的补偿 金处理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1996]40号)收悉。外商独资企业易特斯 (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易称"特斯公司")与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 厂签订《资产购买和补偿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易特斯公司由于购买烟台针织器材 厂部分厂房、设备,除支付厂房、设备价款外,还需向烟台针织器材厂分期支付缝纫 机生产线补偿费,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房租、煤气补贴费等项补偿金, 补偿金总额计650万元人民币。关于上述补偿金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经研 究,我局的意见如下:易特斯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等项 资产所支付的总额为65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 出,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 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 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 生效之日后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推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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