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619号颁布时间:2004-10-20
2004年10月20日 粤地税函[2004]6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反映,该公司为了
分区域、分层次、分阶段地做好我省有线电视的整体数字转换工作,制定了以广州市
为中心逐步向全省分步推进的转换方案,目前已在全省二十四个地市(县)开展了数
字、数据业务,以后逐渐增多。此业务由该公司向各地传送数字电视节目信号,并委
托当地有线广播电视单位向用户收费。由于该公司向全省各地传送数字电视节目信号
范围广,数量多,持续时间长,代理单位固定,为了加快我省的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
作,现就该公司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同意该公司在开展传送数字电视节目信号的经营活动时免予办理《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本通知在经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领取经营地发票,营业税、城建税及其附加在经营地缴纳,该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由该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本通知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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