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9日 粤地税函[2004]67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辖区内外市、县纳税人来本市、县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总局
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为外地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下简称《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内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的字轨号码。
二、代开普通发票表使用各市现行的表格式样,表格没有印制号码的,应增加号
码。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全省统一为开票金
额500-2000元区间以下(含本数),具体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
局备案。
三、《代开发票》按总局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有条件的地方应一
律使用计算机开具《代开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局统一开发提供给各地使用。
各地现有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不符合总局规定的,应重新制
作,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不再加盖查验章。
四、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的经营项目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有关文
件或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为免税后方可开具《代开发票》,“免税”字样注明在发票
的备注栏。
五、《代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为:244000400011,
使用总局规定的罗马字体。管理方式比照省局现有的统一印制的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该发票工本费成本为0.36元/套,省局已向省物价局申请报批,具体价格以物价
部门的批复为准。
六、是否保留税务机关原有的代开特殊行业发票,由各市自行确定。如需保留的,
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并报省局备案。
七、各市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
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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