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8日 粤国税函[2004]563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
(佛国税发[2004]25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
得应先按照规定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可在计算享受“两
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后,再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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