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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527号颁布时间:2004-11-15

     2004年11月15日 粤国税函[2004]527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6月份出口视同 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195号)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中山市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6月份收购出口的 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 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 退”税。   此复。 附件: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销售明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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