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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03号颁布时间:2004-11-02

     2004年11月2日 粤国税函[2004]503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94号)转发给你局,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虑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使用范围的特殊性,省局决定由 你局负责印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套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 局的发票监制章,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发售给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并将发票 式样报省局备案。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有关发票式样、防伪措施等规定印制 发票,编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企业普通发票分类代 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00号)的 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印制、填开必须规范,以保证稽核比对 验证。数据采集和录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严格按照发票印制的有关管理规定,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并 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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