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86号颁布时间:1996-04-23

     1996年4月23日 国税函(1996)186号      你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向烟台针织器材厂支付的补偿 金处理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1996)40号〕收悉。外商独资企业易特斯 (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特斯公司)与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 签订《资产购买和补偿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易特斯公司由于购买烟台针织器材厂 部分厂房、设备,除支付厂房、设备价款外,还需向烟台针织器材厂分期支付缝纫机 生产线补偿费,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房租、煤气补贴费等项补偿金, 补偿金总额计650万元人民币。关于上述补偿金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回题,经研 究,我局意见,易特斯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等项资产所 支付的总额为65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原 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 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人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 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主效 之日后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10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