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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营业税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554号颁布时间:2004-09-13

     2004年9月13日 粤地税函[2004]554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营业税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 19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学校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明确收 入主体资格和免税收入项目后,使用《广东省XX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    二、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发生不属财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不征税收入,企 业申请使用税务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明确为非应税行为收入后,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门前开具《广东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非应税收入”字样。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广东省XX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的管理, 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认真核查已填开的发票信息和存根。    四、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免税收入时使用的票据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免征营业税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       2004年8月05日 佛地税发[2004]19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 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24号)的规定,对教育机构取得的部分收入提供 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 训班取得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和“政府办职业学校出资自办、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 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 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而根据省财政厅、省地 税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 58号),上述收入属于使用税务票据的范围,现提请省局明确:    一、对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学校收入,是否适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若适 用,应使用何种发票?    二、对企业发生非应税收入行为的,是否可参照学校免征营业税收入的发票使用 方法?    以上问题,请批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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