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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19号颁布时间:2004-11-08

     2004年11月8日 粤国税函[2004]51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 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4]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后,在上述地区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 企业地方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 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161号文的规定,特区、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我 省有广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市区 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免的,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161号 文停止执行后,为保持税法执行的连续性,对2002年1月1日前在汕头、珠海经 济特区,广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湛江、珠海、汕头市的老市区内注册成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给予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的,可继续 执行至经营期满。   二、对2002年1月1日以后在上述地区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给予 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的,按照《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粤府[1992]52号)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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