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467号颁布时间:2004-09-30

     2004年9月30日 粤国税函[2004]46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机构的请示》 (粤中银财[2004]5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 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2]226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对2002、2003、2004年度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予以确认(名单附后),并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4年度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支行和相当于 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 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报经省局审核确认后(市局权限范围可由市局审核确认), 可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附件: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2002年)、 (2003年)、(2004年)清单(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