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3日 粤国税函[2004]44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行政许可纳税人范围的界定,
各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
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
号)的有关要求,对从事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6万元以下或从事商品销售年销售收入
在12万元以下、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
人员代为建帐有实际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其申请批准其建立收支粘贴簿和进货销
货凭证登记簿。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管理,在省局没有统一规定前,有关收
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样式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统一制定,
并在年底前报省局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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