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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74号颁布时间:2004-08-17

     2004年8月17日 粤国税发[2004]17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 发[2004]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动员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减 免税普查,做好计划,统筹安排,按照国税、地税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分头抓紧组织 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普查工作。    二、搞好税务系统内部分工和协调运作。此次普查涉及政策法规、征管、税政、 计统等部门,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成立一个由上述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减免税普查协调 小组,各司其责。    政策法规部门要做好此次减免税普查的宣传、公告工作,提供减免税咨询、辅导, 检查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征管部门负责填制《2003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    税政部门负责发放和回收《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确保所有企业(公司)纳税人都参加普查;对纳税人提供填表咨询和辅导,对《调查 表》和《测算表》进行初审;基层税务分局(所)完成《调查表》和《测算表》的电 子数据录入工作后,将普查数据上传至县(区)级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复审,审核无 误后数据转交计统部门。    计统部门负责对数据进行整理、加工,生成《2003年减免税普查汇总表》 (以下简称《汇总表》),完成普查数据和分析报告的上报工作。    三、税务机关与财政机关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核实企业填 报的由财政机关审批办理的减免税时,财政监察专员办、各级财政机关应按国、地税 局所管税种及时提供其审批办理的减免税情况。    四、普查表格及软件。国税系统普查使用的《调查表》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 地税系统普查使用的《调查表》由各市地税局自行印制。    各级税务机关使用的普查软件请自行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计统部门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调 查表》、《测算表》、《汇总表》和分析报告通过FTP广域网分别归口上报到省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计统处。    六、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系人及 电话:    省国税局 政策法规处 徐列涛 37655142    征收管理处 江杰娟 37655251    流转税管理处 李 明 37655182    所得税管理处 梁 彬 37655271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莫英澍 37655140    计划统计处 叶红玲 37655275    省地税局 政策法规处 张 敏 85299225    征收管理处 王明方 85299158    税政一处 杨 皓 85299141    税政二处 孙 婷 85299055    涉外税务管理处 肖二蓝 85299148    计划统计处 邓晓炜 85299017        省财政厅 法规处 陈健都 83170305    省财监办 业务一处 梁 军 38762115    业务四处 殷 毅 38762108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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