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6日 粤地税发[2004]2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8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劳务单位取得的“装卸搬运”收入,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代开票收入作应税收入申报,其按
3.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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