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0日 粤地税函[2004]4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使用新版货运发票的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的旧版货运发票自2004
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缴销。未使用新版货运发票而且旧版发票库存较多的纳税人,
旧版发票可使用到9月30日止。各级税务机关对继续使用的旧版发票应造册登记、
跟踪管理。
二、鉴于我省已自行开发并下发了《货运发票》开票软件,为避免已开票数据的
倒换差错及纳税人产生混乱,我省暂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如情况发生变化,省
局将另文通知。
三、我省开票软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于7月30日前以邮件形式
上报省局信息中心及征管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
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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