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83号颁布时间:2004-06-14

     2004年6月14日 东地税函[2004]8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4] 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