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6日 粤财法[2004]3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
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补充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对我省机关服务中心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税收征免政策,继续按粤地税发[2000]56号、粤地税发[2000]304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我省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以及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
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年限仍按
原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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