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314号颁布时间:2004-05-24
2004年5月24日 粤地税函[2004]314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
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
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
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
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
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三、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
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
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
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
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
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
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
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
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
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附件: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2004年5月9日 佛地税发[2004]11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我市辖属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属禅城区)和南海分公司
(属南海区)同时丢失本单位已填开并完税的“广东省佛山市建筑业发票”各一份,
两用票单位已书面报告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并在当地的报刊上刊登了发票作废声明。
由于税务机关对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后,对是否应补税才能重开发票,两
区局的做法未能统一,令纳税人产生异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均没有相关的规定,特提请省局
明确,并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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