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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314号颁布时间:2004-05-24

     2004年5月24日 粤地税函[2004]314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 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 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 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 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    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三、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 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 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 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 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 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 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 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 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 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附件: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2004年5月9日 佛地税发[2004]11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我市辖属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属禅城区)和南海分公司 (属南海区)同时丢失本单位已填开并完税的“广东省佛山市建筑业发票”各一份, 两用票单位已书面报告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并在当地的报刊上刊登了发票作废声明。 由于税务机关对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后,对是否应补税才能重开发票,两 区局的做法未能统一,令纳税人产生异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均没有相关的规定,特提请省局 明确,并予以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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