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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函[2004]86号颁布时间:2004-06-16

     2004年6月16日 东地税函[2004]8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 [2004]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 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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