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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79号颁布时间:2004-05-31

     2004年5月31日 粤国税函[2004]27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 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297号)及2004年4月26日的补充资料 和《关于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 国税发[2003]455号)收悉。关于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及美赞 臣(广州)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 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意见:    一、经审核,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9,764,068.33元发生在2001年度,其上述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在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存货及原材料报废损失为 4,905,475.26元,进项税额转出为760,880.74元;超过2年 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为1,213,794.27元,合计6,880,150.27 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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