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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70号颁布时间:2004-05-26

     2004年5月26日 粤国税函[2004]270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 (佛国税发[2004]143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在2003 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78,124,608.00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高明物资总公司        27,493,000.00  2  广东省二轻制冷机公司     31,500,000.00  3  高明市百货公司        13,946,608.00  4  高明市工业物资发展公司  5,185,000.00 合计            78,124,608.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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