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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城市顺龙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80号颁布时间:2004-05-31

     2004年5月31日 粤国税函[2004]28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城市顺龙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42号)收悉。增城市顺龙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 司主要生产、加工高尔夫球运动用品及其他体育运动用品。关于该公司2003年7 月购买的真空加压气淬炉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 号)的规定,经研究,如果该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7年12月修订)第十八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其购买上 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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