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91号颁布时间:2004-05-31
2004年5月31日 东地税发[2004]9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管理,规范该行业税收征管,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
《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东府办(2004)45号文,
见附件],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委托代征的办理。各税务分局要迅速与各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办理委托代征手续。要做好
对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和业务指导,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完税凭证和发票
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
二、计税租金标准和税款所属时期。今年的单位计税租金标准暂按每平方米3元,
税款所属时期从2004年5月1日起计算。
三、税款的征收。纳税人按季度缴纳税款,统一通过银行进行扣缴,由银行在纳
税人的存折上打印扣税标识作为纳税人完税标志,不统一开具完税凭证。若纳税人需
要税票,可凭已打印扣税标识存折到当地税务分局申请开具一联式《税收电子转帐专
用完税证》(可到市局计划财务科领取),分局要在存折上注明“已打印税票”字样。
管理服务中心在征收逾期缴纳的税款和代开发票补征税款等情况需要填开手写完税证
时,各税务分局要做好手写完税证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四、税款结报。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双限”制度(即票款结报的期限为一个月,结报限额为10万元,其中任
何一项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五、税款催缴。对于在征收期内未存入足够税款进行扣缴的,由管理服务中心在
征收期过后20日内通过上门或电话催缴的方式进行催缴,若纳税人仍不缴纳,由管
理服务中心将欠税户名单交税务分局,由税务分局发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催缴
通知书》(可到市局征收管理科领取),并协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催缴。
六、发票领购及开具。管理服务中心向纳税人开具《东莞市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开
个人租赁发票》,由各税务分局到市局领购发票后向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供应,各税
务分局负责做好该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停业期限的界定。停业时间按月计算,若一个月累计停业时间超过15天
(含本数)的作整月停业处理,少于15日的该月份不计算停业。纳税人必须在开始
停租之日起10天内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停业申请(只能对当月及以后月份办理停业
申请)。
附件: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第76号)的精神,为
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
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活居住,或将居住性质的房屋出租
给承租人作生产经营使用而承租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
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二、实施机构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是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
代征办法》,各地方税务分局将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委托出租房屋所在地的镇人
民政府(区办事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
进行代征,由市地税局发给《广东省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规定支付代征税
款手续费,各地方税务分局指导做好辖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三、征管原则
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根据申报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
而又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分局根据房产所处不同地段和房屋类型,在
指导计税租金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提供给管理服务中心计征税款,各地方税务分局
可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动每年调整指导计税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
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计税租金标准
本着“分类差征收,合理负担,简化手续”的原则,对出租房屋税收分别按高层、
一般住宅和其他房屋进行分类,并按房屋坐落地在“中心区”、“一般市区”、“近
郊区”作为地段增减率,核定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综合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堤围防护费。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
标准×出租面积×综合征收率。
(一)市区(指莞城、东城、南城和万江)和镇区(指镇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
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16元;
(二)其他地区每平方米月租金为2-10元。
个别繁华地段租金偏高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突破上述指导计税
租金的上限核定。
税款计算方法见附件。
五、征税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各地方税务分局按照“分类差征收,合理负担,简化手续”的原则和制
定的计税指导标准幅度核定分类地区差计税租金征收标准,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当地地方税务分局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管理服务中心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按季度存入指
定开设的银行帐户。
(四)管理服务中心和指定开户银行要密切配合,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
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应及时催缴,仍不缴纳的,管理服务中心应将未缴纳税款纳税
人名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发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租屋
税款催缴通知书》,并由地方税务分局协同管理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催缴,
必要时可依法联合管理服务中心采取强制措施。
六、征收管理
(一)出租房屋的登记。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发生
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填写《东莞市出租屋租
赁及税务登记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申报表》),并附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及复印件、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原件经核对
后退回纳税人),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退回一份《备案申报表》给纳税人。管理服
务中心按月将《备案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登记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地方税务分
局。
(二)停业、注销的办理。纳税人在中止或停止租赁行为时应到管理服务中心办
理停业申请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申请停业的纳税人须填报《出租房屋变更、停租、
复租、注销申请表》,说明停业的起止时间和纳税情况,经管理服务中心实地核实后
确认纳税人停业,不用缴纳相关税收,停业期满后如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自动复业,
并按规定缴税。若纳税人提前复业,应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复业申请,否则按照
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写《出租房屋变更、停租、
复租、注销申请表》并附送《备案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
予以注销登记。
(三)税款征收。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向管理服务中心缴纳税款。如有多处出
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如实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
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的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租赁合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
房产所在地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管理服务中心在每次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完税凭证背
面记录开票金额及发票号码,在发票上记录完税凭证号码,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
超过所属时期核定租金,超出部分由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补征税款。
(五)税票的使用和税款的结报管理。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管理,
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代征单位票款结报问题应严格按“限
期限额”规定执行。票款结报的期限为1个月,结报限额为10万元,其中任何一项
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七、其他
(一)税收减免的办理。对于符合政策减免的纳税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
务分局办理减免税证明。
(二)外籍人员及港、台、澳同胞在我市的个人房屋出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地方税务分局做好对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
库、完税凭证和发票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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