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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307号颁布时间:2004-05-14

     2004年5月14日 粤地税函[2004]3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气象局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广东电信有 限公司合作开展气象短信息服务及“121”电话气象服务,由其属下广州国际专业 气象台与各市、县(区、市)气象局(台)共同承办。气象部门的服务收入由广州国 际专业气象台统一与上述省级电信运营机构集中结算后,再按照各市、县(区、市) 用户量逐级分割到各市、县(区、市)气象局(台)。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上述气象信息服务业务,应分别由提供气象信息服 务的广州国际专业气象台及各市、县(区、市)气象局(台)按照各自用户量分割后 实际取得的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在当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气象局关于请求解决我省电话气象信息服务费用重复纳税问题的请示      2004年4月27日 粤气[2004]9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我局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广东电信有限公司合 作开展气象短信息服务及“121”电话气象服务,由我局下属广州国际专业气象台 统一组织,并由广州国际专业气象台与各地市、县(区、市)气象局(台)共同承办。 气象部门的该项收入由广州国际专业气象台与省级电信运营机构统一集中结算后,再 依据各地市、县(区、市)的用户量分割给各地市、县(区、市)气象局(台),再 由各地市气象局(台)结算后分割给各县(区、市)气象局(台)。    气象部门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单位,而气象短信服务及“121”电话气象服务是 各地政府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重要渠道,是气象部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平 台,是面向公众的服务窗口,由于价格低、成本高,为避免重复纳税,现请求贵局批 准我局按照各自用户量分割后的服务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分别在各单位所在地交纳 营业税,即广州国际专业气象台与各省级电信运营商结算的服务总收入减去分割给各 地市、县(区、市)气象局(台)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各地市气象局(台)的服务 总收入减去分割给各县(区、市)气象局(台)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专此请示,请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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