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35号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 粤国税发[2003]3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根据群众举报和省局组织开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
检查,发现一些生产企业涉嫌虚大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进项
税额进行偷骗税的问题。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这种偷骗税违法活动,省局要求各地进
一步加强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一、严格按照“先核后报”和“先查后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以农业产品和废
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
物的企业按规定每月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填报《XX出口
(供货)企业有关情况的报告》(式样与参考内容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如实填写,第二
部分由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有关情况进行逐项核查,经审核无
误后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退税部门初审
无误的其他退税资料逐级上报审核审批。对在核查《报告》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主管
征税机关应及时向企业提出质询,如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暂缓上报企业的退
税资料。各极国税机关在审核、审核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退税
业务过程中,凡发现有偷、骗税疑点的,应移交稽查局进行深入检查,并办理移交手
续。对经稽查局检查后仍未能排除疑点的,应暂缓办理退税,查实确无偷骗税问题后
方可办理退税。
二、对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主管征税机关要在严
格核查其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及进项税额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免、抵、退”税
业务的综合评估。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
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登记《生产企业基
本情况表》(由各市自行设计),建立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档案。在认真贯彻执行省局
《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3]2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号)的基础上,对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
耗用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要重点审核以下项目:第一,对农业产品收购
发票的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填写不全或不清楚的,
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第二,对当期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较大的,应
对企业提供的过磅单、入库单和付款凭证等进行认真审核,凡是对购销行为的真实性
存在疑问的,应待查实后才予以抵扣。第三,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外
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要在审核确认委托加工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才予以抵扣其进项
税额。对受托方在本地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受托方在外地的要发函进行调查。
退税部门审核企业的“免、抵、退”税业务时,在对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进行认
真审核的基础上,还要综合出口与收汇信息、税收征管资料及《报告》等相关情况对
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作如下综合评估:第一,企业的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和工人
数量等所反映出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第二,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的
投入产品比、收购的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月产量和销售量等指标是否正常,
是否超过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正常范围。第三,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对
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帐款巨额挂帐、委托付款以及其他资金结算异常的企业,
要查明原因。第四,对收购额或收购价格异常、开票量异常、收购资金异常以及销售
额变动率异常的企业要重点核查其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帐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大收购
发票金额或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行为。对评估情况异常而企业无法做出合理
解释的,应暂缓办理企业的“免、抵、退”税业务。
三、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
的,比照上述要求加强管理。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给外贸企
业出口的企业,在每月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将上个月的
有关情况填写《报告》,送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要严
格核查出口供货企业的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和纳税情况,并在《报告》加具意见,
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征收部门据此《报告》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
用缴款书。《报告》也可作为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货物预缴税款多征退库申请
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清理检查。各市
要在近期内对2002年以来发生有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
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首先布置企业自查,对虚大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的进项
税额,企业必须立即自行纠正并予以剔除。企业自查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局统
一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局负责复查验收。对专项检查中仍发现有虚大出口货物进
项税额进行偷骗税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各市的清理检查情况于5月底之前上报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省局将对各市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供货)企业有关情况的报告
所属月份 年 月
一、出口(供货)企业有关情况(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纳税等有关情况如实
填写):
(一)产品产销存等情况:
上月结存:__________(产品)数量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元
本月生产:__________(产品)数量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元
本月销售:内销:__________(产品)数量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元
出口(供货出口):__________(产品)数量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元
月末结存:__________(产品)数量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元
(二)生产场地、规模、设备情况与生产品种、能力的情况:
本厂自有厂房__________平方米,有__________生产设备__________台,本月有生
产工人__________人,管理人员__________人,主要生产__________(产品),月生产能力
约为__________。
(三)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情况:
本月购进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包装物等主要从__________(地区)购进,本月共取得
专用发票__________份,其中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__________份,申报抵扣的
进项税额__________元,农业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________份,申报
抵扣的进项税额________元。
(四)生产(内销)货物的情况(包括生产数量耗用电力、原材料、包装物情况,委托加
工、外购等情况):
本月生产的________(产品)数量为________,本月领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________
元,耗用电力________度,金额________元,包装物________(个、打、吨),金额________
元,运费________元。
本月________(有、无)委托加工,本月委托________企业加工生产的________(产
品)数量为________。
本月产品销售收入为________元,其中出口(供货出口)销售收入________元,出口
(供货出口)销售收入中自产产品________元,委托加工产品________元,外购产品
________元。
(五)资金流向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本月通过现金支付的购进原(辅)材料货款________元,委托他人付款________元;
购进原(辅)材料的本月期末应付帐款________元,占本年购进原(辅)材料货款的
________%。
企业财务(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二、审核意见及结论(由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写):
经审核,该企业上述申报的有关情况________(是、否)属实。该企业生产产品数量、
金额与生产设备能力________(是、否)相符,农业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废旧物资销售
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________(是、否)已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
行抵扣,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________(是、否)正常,________(能、否)按规定设置帐
簿及使用会计科目,________(能、否)正确核算应交增值税及出口退税。________(是、
否)同意上报审核审批该企业的“免、抵、退”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审核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分局长(签名):
基层国税征收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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