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香港运输公司(行)车辆进入我境内运输征收牌照税的通知
(79)粤税二字第31号颁布时间:1979-09-25
1979年9月25日 (79)粤税二字第31号
据了解,香港有些运输公司(行)的汽车,经我有关部门批准,进入我境内地从
事运输业务。对这些车辆的征税问题,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总局[79]财税外
字第5号文)批复,应按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文件(省局以[78]粤财税
字第12号文转发)的规定精神,照章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据此,省局确定:对从
香港、澳门进入我境内地从事运输业务的车辆(包括小汽车),均应按照原政务院一
九五一年九月十三日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辆牌照税,应纳税额
则按原省人委(56)粤财密字73号通知附件中的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征收。对过去
未征的,可不补征,但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应当照章征税。在征收方法上,可采取源
泉控制的方法,在领取交通牌的当地税务机关交纳,我境内的其他地方不再拦征。有
关具体征管,请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商量解决。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局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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