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5日 粤地税发[1995]23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五年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
明确:该“通知”第一点中“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
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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