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益于对个人出售、抵押房改房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154号颁布时间:1998-06-23
1998年6月23日 粤地税函[1998]154号
你局穗地税发[1998]136号请示悉。关于对个人出售房改房所取得的收
入要求免征营业、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照顾职工、干部为改善原居住生活环境,
而将原单位分配的房改房出售或以房改房抵押,偿还债务后购买商品房自住的实际情
况,同意对个人首次出售房改房取得的收入,以及以房改房抵押偿还债务的行为,可
比照省税局、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69号)中有关对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办
理,免征营业税。并按土地增值税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
可由你局自行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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