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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税地函[1994]034号颁布时间:1994-11-23

     1994年11月23日 粤税地函[1994]03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 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均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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