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向电话用户收取预收款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32号颁布时间:1997-01-22
1997年1月22日 粤地税函[1997]32号
你局《关于邮电部门向电话用户收取预存款问题调查情况的函》(潮地税函
[1996]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重新调查核实的情况,你市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是预
收款,而不是长途电话费押金。对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
一次性收取的预收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省局粤地税函
[1996]10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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