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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63号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东地税发[2004]6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异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提高可操作 性,市局现对东地税发[2003]2号、东地税发[2004]1号文的规定作进 一步明确:    一、对于异地企业和个人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严格执行粤地税函 [1999]312号、粤地税发[1998]103号的规定,按工程总额的4‰ 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本市企业(个人)在市内跨镇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仍按东地税发 [2004]1号的规定执行,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必须是由 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开具。    三、对本市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个人)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虽设立会计帐簿但不 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以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明显偏低的,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 方税务分局可按工程总额的4‰比照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税款入库期)起执行,东地税发[2004]1号文规 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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