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日 东地税发[2004]6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2号)转发给你
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国税发[2003]127号文中第一、三、四、五、九项内容,在取消
有关的审核、审批后,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
分局审核后要做好资料的备案工作。
二、对国税发[2003]127号文中第二项内容,在取消有关审批后,企业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分局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送
市局备案。
三、对国税发[2003]127号文中第七项内容,在取消有关审批后,企业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对一户企业年度抵扣所得
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还要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备案。
四、对国税发[2003]127号文中第六、八项内容,在取消有关审批后,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主管税务分局。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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