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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24号颁布时间:2004-01-06

     2004年1月6日 粤地税发[2004]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 实际,省局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企业限于从事该款规定的行业并经主管部门认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民营科技企业。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设备是指按照省科委、省地 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的通知》 (粤科成字[1997]71号)规定,经认定符合抵扣所得额条件的项目为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使用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以及科研机构(包括企业研 究所、技术中心)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关键设备;所称对促进环境保护的关键 设备是指企业使用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目录中的设备以及按照规定经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 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设备。所称国家鼓励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当前国家 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中的国家重点鼓励28个共526种产品、技 术、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投资项目以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工业产品 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74号)中鼓励发展类产品的投资项目。    三、符合本《通知》允许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是指在2003年以后购置、取得 并按规定开始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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