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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办转字[2004]21号颁布时间:2004-02-19

     2004年2月19日 粤国税办转字[2004]2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 [2003]1324)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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