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385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粤地税发[2003]3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执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
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办理税务申请事项,纳税人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政
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可延长至当年的1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在第4季度取得《符合国家
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纳税人,必须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
办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的技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改组、改制行为,或转让技改投资项
目,从而变更技改项目实施单位的,变更后的实施单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
续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
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未能提供的,不得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三、只有在省经贸委出具《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当年及以后
年度,纳税人为实施该项技改项目购入的国产设备,才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
书》之前的年度购入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购入国产设备的时间以取得发票的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第一、第二点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点规定从
2003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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